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82號
TCDV,106,訴,2282,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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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282號
原   告 陳允承即陳景威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
第377號),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豐原簡易庭106
年度豐簡附民字第4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起訴主張:被告自105年底,因他人罵原告三字經,被告去 該篇文章點gp(對方可獲利一元台幣),原告好意提醒被告 ,這行為可能也會有事情,但一切還是要提告後才知道。而 從這之後,被告即不斷以低俗不雅的言詞侮辱原告,甚至出 言恐嚇「只要原告提告,被告就會知道原告個資,且會即時 上傳至網路上公佈原告個資及長相、照片,原告尋求法律資 源幫助,但都不起訴處分收場。嗣被告更惡性不改,在原告 以本名發表的文章,來辱罵原告,諸多不堪入目的字眼,甚 連原告太太、小孩都遭被告辱罵,其間被告更表示其罵原告 ,如果被法律制裁,被告願意包新臺幣(下同)878,787元 紅包,該字數亦係辱罵原告白痴。這些事件自去年至今困擾 原告正常生活,致原告身心俱疲,爰依法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並照被告說過的話請求賠償。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書狀表示原告曾於網路發表文章, 該篇文章確實係原告發表的,因為與遊戲版的討論方向不符 ,被管理者刪文。該文章並無指摘任何人,被告亦對原告提 告,亦經不起訴處分。被告105年8月文章亦嘲諷臺灣法院, 被告有說原告告得成的話,要賠償原告878,787元。網頁中 「山姆蒂娜」是原告,「海尼根」係被告。依被告發文,都 稱被告說的不是原告。另被告於繕打內容提及「估計是把左 右手當老婆小孩了吧…」,就是辱罵原告太太及小孩。被告 所為確有貶低原告人格,故請求名譽損害賠償。另原告雖有 改名,但於網站上還是使用陳允承-陳景威
㈢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878,78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於105年12月20日遭原告在網路論壇上毀謗及恐嚇威脅 ,致被告感到莫大的侮辱及恐懼,原告顯觸犯妨害名譽及恐 嚇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106年度他字1364號偵查中。
㈡原告係首先挑釁發文者,蓋,原告於105年8月間以挑釁手法 ,激起網友筆戰,一旦筆戰受挫便以提告為手段報復,濫用 司法資源。例如:原告曾於網路上發表文章與眾多網友筆戰 ,受挫後就以提告為手段報復,並公開論壇留有下述文字「 ”記得呦~別辦理轉移管轄權我們好好去台中法院相見歡」 、「^_^Y”」、「”三條魚醫生啤酒現在就等開偵訊庭而已 ^^揪咪^_^”」、「”想到就感覺愉悅”」(節錄自原告於 104年8月間網路發表文意原文)。這些原告在網路上發表之 言論,足以證實原告濫用司法資源,以作為筆戰受挫的報復 手段,使網友心生懼怕以達個人目的。原告此前業被告提告 未成,當時被告雖名列被告,實乃受害者,經當時承辦檢察 官明察秋毫,已不起訴結案。
㈢原告於105年12月20日間,基於犯意,刻意將網路暱稱改為 本名意圖陷害,再度於巴哈姆特論壇發表文章,內容描述前 次105年11月間臺中地檢署偵訊庭經過細節,並在文內以” 賤骨頭””飆車族”等語,侮辱被告名譽在先,甚更恐嚇被 告安全。
㈣標題"我來說說因為壓力太大解除北辰家族改名啥逍遙的開 庭過程好了"一文,此公開文章內容為原告描述先前在105年 11月間臺中地檢署開庭經過,文章內容對被告極盡抹黑,例 如以”飆車族”一詞來誣衊被告,並亦在內文說被告是”賤 骨頭欠罵”等語,公然地對被告進行侮辱,及捏造當時開庭 與檢察官的對話內容。例如檢察官未問被告職業,原告卻刻 意捏造檢察官曾問過被告是不是台大醫生等語,對被告誹謗 。原告藐視司法單位,於公開論壇捏造檢察官問話內容如下 :檢察官問這些話是你說的嗎?被告答:不是。(OS不會這 麼沒覽趴吧?)接下來檢察官又問~你是台大醫生嗎?被告 答:不是。(再度OS:WOW現在年輕人都這麼高端嗎?)然 而檢察官問那你是誰?被告答:啤酒??!(OS靠胚…怎會 先跳啤酒~帶錯證據了)於是我呢主動跟法官說我帶錯份證 據。(節錄自原文)。
㈤原告在105年12月20日發表此文後,因違反巴哈姆特站方規



定即遭刪除,但在被刪前共有407人次瀏覽過,嚴重傷害被 告個人自尊及信譽。被告(註:應為原告之誤)濫行訴訟, 浪費司法資源,讓被告被迫花費大量時間整理被告留言及相 關網友回應,進行辯護,以求清白,身心皆遭受極大壓力及 創傷。
㈥因經過104年11月地檢署開庭偵訊後,原告已得知被告住家 地址,原告因此於同文章中公然恐嚇被告,”我哥知道後下 次或許會去拜訪你造訪造訪唷。”(節錄自原文),此文常 令被告擔心原告是否會帶人來打被告,因兩造根本無交情, 此前原告對被告人身攻擊、毀謗,公然侮辱,已有刑事糾紛 在前,故"拜訪"、"造訪"一詞令被告覺得害怕,強烈感覺被 告家人及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且原告於地檢署偵訊庭時當庭 自己宣稱是要到被告家向被告父母告狀云云,純屬狡辯,因 兩造並無任何血緣姻親關係,原告在偵訊庭所言亦證實原告 所發表的文章,涉及毀謗、公然侮辱的內容係針對被告所發 表。
㈦原告於105年8月間對被告極度挑釁,更在網路上嘲弄網友, 激起眾多網友不滿,亦因其在論壇的挑釁言論,遭論壇管理 員禁權,顯見原告網路發表言論之惡劣程度,社會大眾亦無 法認同,嗣被告竟遭原告提告妨礙名譽,當時被告不願浪費 司法資源,未曾提告捍衛清白。嗣105年12月間,原告竟故 意將網路暱稱更改為本名預謀陷害,在網路論壇上描述前次 開庭經過,且對被告人格侮辱及恐嚇在先,被告雖在文章底 下回覆此文,但係原告引起爭端,濫行訴訟之因,且被告並 無指名道姓。再者,巴哈姆特論壇性質屬於公開的論壇,任 何人皆可對文章內容評論,與facebook、Blog等個人專屬網 頁在性質上截然不同,在同一文章底下留言並不能代表留言 者是針對發文者之人格,因為公開論壇的帳號本具有匿名性 質,並不代表現實人格。甚者,原告宣稱被告損害原告名譽 ,但被告並未意圖公布原告現實資料,係原告自行將網路帳 號暱稱更改為自己本名,意圖陷害。詎當時偵訊開庭時( 106年度偵字第10253號),被告雖感深受其害,但因工作繁 忙,且擔心開庭結束後,原告會危害被告的人身安全,故請 假,未能有機會當庭向檢察官陳述前因後果,即遭地檢署起 訴,十分遺憾。
㈧被告因前案遭檢察官起訴後(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203號) ,原告竟提出天價賠償金878,787元,與一般社會價值觀相 違,且原告亦稱此求償金額87代表罵人白癡(註:87是白癡 的台語諧音),顯見原告不尊重司法單位,意圖玩弄司法、 濫行訴訟、藐視檢調,將司法資源濫用為網路筆戰受挫的報



復工具及手段。且兩造毫無任何朋友、姻親關係,原告提及 被告願包紅包云云,係無稽之談。
㈨被告於106年7月間已寄送存證信函希望與原告和解,卻遭原 告反對和解,原告回信言詞傲慢、態度驕傲,更提出天價賠 償金,顯見不願和解,執意浪費司法資源。原告挑起紛爭在 先,更以提告為手段報復,以刑逼民,濫用司法,藐視檢調 單位,致被告飽受訟累,身心俱疲。
㈩對105年8月發表文章內容無意見,但原告已對105年8月文章 另在地檢署對被告提起告訴,與本件係105年12月事實係不 同的事實。至106年度豐簡字第377號刑事案件犯罪事實欄內 確有發表相關內容,確係被告繕打的,但原告張貼的網站內 容與被告所提供巴哈姆特的版規規定不合,故被告繕打該內 容,最主要是這篇文意有提及過去開庭的事實,被告過去有 在臺大醫院服務,很明顯原告的內容就是指被告,原告內容 明顯恐嚇被告,被告怕原告對其不利,故檢察時未到庭,然 被告在網站上發表的內容不是要針對原告,係基於氣憤,並 無侮辱原告意思,且對原告請求慰撫金額認為過高。另原告 個人資料並非被告公佈,是原告自行公佈在網路上,原告在 起訴後亦改名,原本這名字對原告亦不是很重要。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2月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街 00巷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瀏覽之巴哈姆特之「九陰真經」網路遊戲討論 版,因見原告以本名「陳景威」發表跟被告開庭之過程,竟 以暱稱「豝卍即卍斬」,發表內容為:「整篇都在幻想,長 這副天譴樣,估計是把左右手當老婆小孩了吧…已崩潰的家 管失業男在發幻想文了…只知道某只朱整場齁齁叫,還差點 被法警上銬…其實我記得的是一進場,一只諸就下跪跟我認 錯了…。」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至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布 原告之個資等情,因原告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取;另被 告辯稱係原告先為挑釁引起爭端,濫行訴訟云云,惟查,兩 造間即使先前已因他案有所訴訟,被告仍因循法律途徑合法 解決,且被告對兩造於105年12月20日所發表文章,認原告 涉有公然侮辱、誹謗,對原告所提之告訴,亦經臺中地檢署 以106年度偵字第1784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原告當庭提出之 不起訴處分影本可憑,故並非被告可為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而 得免責之事由,且被告所犯妨害名譽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253號起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豐簡 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



000元折算1日,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可憑,堪信原告上開受 有被告侵權之事實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開 網路討論版以暱稱「豝卍即卍斬」,發表內容:「整篇都在 幻想,長這副天譴樣,估計是把左右手當老婆小孩了吧…已 崩潰的家管失業男在發幻想文了…只知道某只朱整場齁齁叫 ,還差點被法警上銬…其實我記得的是一進場,一只諸就下 跪跟我認錯了…。」等文字涵意,客觀上會使原告人格遭負 面評價之貶損,自屬對原告為誹謗之侵權行為,而侵害原告 之權利。原告因被告上開所張貼之內容,心理上及名譽受到 不法侵害,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有理由。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 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 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 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權 利,既經認定如上。查原告名下有汽車1輛(原告當庭表示 為大型重型機車),於104、105年度名下有薪資及其他所得 ;被告名下無財產,於104、105年度名下亦有薪資及其他所 得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復有本院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被告侵害原告權利之手段及原告所受損害程度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878,787元, 尚嫌過高,應以3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數額之其餘請求, 不應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並未約定給付之日期,依 其性質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被告應自受催告時即收受原告起



訴狀繕本之106年7月20日(見附民卷送達證書)翌日起,負 遲延責任,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萬 元,及自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所為原告勝訴判決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提供擔保免予假執行之金 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另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不生訴訟費用負 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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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