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7號
KLDV,92,重訴,37,200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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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何錫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 命原告於柒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B  書 記 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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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