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22號
TCDV,106,訴,1822,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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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麟
被   告 偉澤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
被   告 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偉澤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偉澤公司)邀同被 告陳福陳彩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約定書及保證書 ,保證書約定由被告陳福陳彩雲對原告就被告偉澤公司於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借款 、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 (下同)1千萬元為限額與被告偉澤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責 任。被告偉澤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 80萬元,約定106年11月5日為清償期,尚有如附表編號1、2 所示本金債權、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於104年11月25日向 原告借款20萬元、80萬元,約定106年11月24日為清償期, 剩餘如附表編號3、4所示本金債權、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於105年2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萬元、240萬元,約定106年5 月19日為清償期,剩餘如附表編號5、6所示本金債權、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於105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6萬元、64萬 元,約定106年6月7日為清償期,剩餘如附表編號7、8所示 本金債權、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於105年5月6日向原告借 款24萬元、96萬元,約定106年6月13日為清償期,剩餘如附 表編號9、10所示本金債權、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偉 澤公司就上開借款除攤還本金1,109,956元,及繳至106年4 月18日止之利息外,尚欠附表所示本金(共5,890,044元) 及利息、違約金;又如附表編號5、6借款已於106年5月19日 到期,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所簽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 告陳福陳彩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 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等簽立之約定書、保證書 、借據、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表查覆單、委任保證契約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等件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堪 信屬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起迄日 │約定年│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利率 │ │ │
├──┼──────┼───────┼───┼────────┼───────┤
│ 1 │180,000元 │106年5月5日起 │3.75%│106年6月6日起至 │逾期在6 個月以│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內部分,按約定│
├──┼──────┼───────┼───┼────────┤年利率10%;逾│
│ 2 │720,000元 │106年5月5日起 │3.75%│106年6月6日起至 │期超過6個月部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分,按約定年利│
├──┼──────┼───────┼───┼────────┤率20%計算之違│
│ 3 │180,000元 │106年4月25日起│3.75%│106年5月26日起至│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4 │720,000元 │106年4月25日起│3.75%│106年5月26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5 │540,000元 │106年4月19日起│3.82%│106年5月20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6 │2,160,000 元│106年4月19日起│3.82%│106年5月20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7 │144,000元 │106年5月7日起 │3.90%│106年6月8日起至 │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8 │576,000元 │106年5月7日起 │3.90%│106年6月8日起至 │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9 │134,008元 │106年5月26日起│3.90%│106年6月27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10 │536,036元 │106年5月26日起│3.90%│106年6月27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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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