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2年度,266號
KLDV,92,基簡,266,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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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居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七0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頂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影本一件為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借款利率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如未依約於繳款期 限前繳款時,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給付利息,詎料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 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元及利 息二千三百八十一元等語,業據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影本一件、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本院審核原告所提證物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 屬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一千七百五十元(裁判費一千五百二十一元、送達郵費二百二十九元)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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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