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五○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居台北市信義區○○○路○段一之二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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