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2年度,256號
KLDV,92,基小,256,2003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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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五六號
        甲○○○○○○
  法定代理人 劉萬福
  訴訟代理人 曾美花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巷五之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姚貴美 姚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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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