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二五六號
甲○○○○○○
法定代理人 劉萬福
訴訟代理人 曾美花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巷五之二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姚貴美 姚貴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