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43號
TCDV,106,訴,1443,201709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岳宸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鈺華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6年8月2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43號第一
  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