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黃雅羚
被告 乙○○
被告 丁○○
右二人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丁○○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 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二、茲甲○以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廿六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火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廿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