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智字,92年度,3號
CYDV,92,重智,3,200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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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三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黃明模、丁○○、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陸佰肆拾伍萬貳仟元,折合銀元伍仟伍佰肆拾捌
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壹萬零叁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叁
萬零玖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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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