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467號
CYDV,92,聲,467,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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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七號
  聲 請 人 丙○○
        卯○○○
        庚○○
        癸○○
        壬○○
        辛○○
        寅○○
        乙○○
        甲○○
        己○○
        丑○○
        子○○
  送達代收人 廖桂欣律師
  相 對 人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單位新台幣)。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三九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戊○○負擔五分之二、丁○○負擔五 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六元 │           │




├────────┼────────────┼──────────────────┤
│送達郵票費用  │ 一千五百八十元     │ │
│ │ │ │
├────────┼────────────┼──────────────────┤
│本件送達郵費  │ 一百零二元  │ │
├────────┼────────────┼──────────────────┤
│合      計│ 八萬四千九百三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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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被 告 │ 應負擔比例   │ 應負擔之金額(四捨五入)    │
├────────┼────────────┼──────────────────┤
│丁 ○ ○   │ 五分之三 │ 五萬零九百六十三元        │
├────────┼────────────┼──────────────────┤
│戊 ○ ○   │ 五分之二     │ 三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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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