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杜文浩
被 告 楊志勇
被 告 楊達璋
被 告 楊忠倫
被 告 王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萬3664元【依起訴狀訴訟
標的價額欄所載,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再乘以原告之
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