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 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萬92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萬8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69萬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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