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3353 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9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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