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36號
TCDV,106,補,1736,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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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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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