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25號
TCDV,106,補,1725,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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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楊淇雄
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欽
被   告 紀坤銘
      韓金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778,440 元(依起訴狀所載,其中
含資遣費103,200 元、預告工資31,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480 元,其中就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合計134,774 元(計算式:
103,200 +31,574=134,774 ),應徵裁判費1,440 元部分,暫
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20 元。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
計為7,760 元(計算式:8,480 -720=7,760 )。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7,76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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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