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附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敏旭技術有限公
司即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7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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