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四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非法重製之音樂光碟片柒佰陸拾肆片、投錢筒壹個、售價標示牌壹面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音樂光碟片內之歌曲,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哥 倫比亞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曼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豐華 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百代公 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艾迴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研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魔岩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華特國 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 、被侵害歌曲之代表、著作權人均如附表所示),竟意圖散布該些盜版音樂光碟 ,與綽號「CD」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中旬某日起,由綽號「CD」之成年男子,以每日新台幣(下同)八百元之代 價,僱請甲○○載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擺攤工具,前往嘉義縣夜市擺設攤位,嗣 夜市結束營業時,甲○○再負責收攤工作,藉以牟利,而恃以維生,於九十二年 八月十二日晚上八時二十分許,甲○○至嘉義縣民雄鄉○○路民雄夜市擺設攤位 ,並將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陳列上架完成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九百六十四片、投錢筒一個、標價牌一塊等物。二、案經滾石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公司、華納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 司、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華研公司、魔岩公司、上華公司訴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人起訴之範圍,依起訴書所載,原包括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部分,然 公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丙○博宙字第0一六七六號函更正起訴範圍 僅及於起訴書所載之附表一(即本件之附表部分),此有該函文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一四頁),因此,起訴書附表二部分不在起訴之範圍內。二、訊據被告甲○○對其於上開時、地受僱於綽號「CD」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在 嘉義縣夜市擺、收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攤位,嗣為警於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夜市查 獲之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華特公司之代理人李百軒,告訴人滾石公司、 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公司、華納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司、科藝百代公
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華研公司、魔岩公司、上華公司之代理人乙○○之指 訴均相符,此外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十二張在卷及投錢筒一個、售價標示牌一面及 附表所示盜版之音樂光碟片七百六十四片扣案可稽(見警卷第十一頁、十三頁) 。其次,扣案之音樂光碟片內容係告訴人滾石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博德曼 公司、華納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司、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 華研公司、魔岩公司、上華公司、華特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有該等錄音 著作之原版唱片封套影本在卷可參(見警卷第十頁以下、偵查卷第一三至一九頁 )。被告雖辯稱:其白天在撞球場工作,當時撞球店老闆告訴我時機不是很好, 其方兼做擺攤工作,是暫時的,沒有長期從事之打算,並非以此為常業云云,惟 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 號著有判例。被告既於警訊時坦承其因經營生意失敗,欠人四十八萬元,又一直 無法找到工作,為還債及維持家計,才會去幫人陳列盜版光碟攤位維持家計等語 (見警卷第四頁),且在本院審理時亦一再強調其從事擺攤工作係為貼補家計, 依據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被告顯以替他人擺設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攤位為常 業並賴以維生,並無疑義。至公訴人雖認被告有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之犯行,然此 為被告所否認,且告訴人華特公司代理人李百軒亦指訴稱:係查獲被告涉嫌公開 陳列販售華特公司之盜版音樂光碟等語(見警卷第五頁),是並無證據證明被告 除公開陳列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外,尚有販賣該些盜版音樂光碟之犯行,被 告供稱:其僅負責擺攤、收攤一節,應屬可採,公訴人應有誤會。綜上,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乃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予以公然陳列, 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且又以之為常業,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九十四條之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為 常業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 業罪,應有誤會(詳如前述)。被告與綽號「CD」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就上 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以一故意行為,同時 侵害前述告訴人之著作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論處。又公訴人雖漏未提及被 告公然陳列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五張盜版告訴人華特公司錄音著作之音樂光碟片之 犯行,然此部分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罔顧告訴人之著作權 益而予以侵害,對於附表所示告訴人權益所生之損害非輕,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 樂光碟片七百六十四片、投錢筒一個、售價標示牌一面,為共犯綽號「CD」之 不詳姓名男子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移送併辦意旨(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九二號) 以:被告甲○○另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二十元之代價,向綽號「阿忠」男子,
購入盜版音樂光碟片數批後,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同日晚上九 十許,分別在嘉義縣新港鄉○○○○路旁、同縣太保市過溝夜市等處,設攤以每 片五十元之價格販賣於不特定之人而交付之,嗣於同日晚上十時二十五分許為警 查獲,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因而移送併辦,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稱:其本案部分(即前開論罪科刑部 分)被查獲後,並未繼續從事販賣盜版光碟之工作,因為之前僱其擺攤之老闆打 電話通知說有貨底是否要銷售,其才會又再販賣(即併案部分)等語(見本院九 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審判筆錄),況併案部分與被告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犯罪時間 相距近半年,且前開論罪科刑部分,被告所為者係擺、收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 行為,併案部分被告則係為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行為,行為態樣亦有不同,因 此,併案部分應係被告另行起意為之,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並無常業犯之實質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無法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盜版CD名稱 │數量(片)│被 侵 害 歌 曲│ 被侵害公司 │
├──┼───────┼─────┼─────────┼────────┤
│一 │許紹洋等 │一0六 │鬍渣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二 │戀上游鴻明等 │一五七 │尋你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三 │陳小春THATS等 │八九 │下崗一枝花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四 │IEAVE孫燕姿等 │一二0 │作戰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五 │蘇永康等 │三五 │悲傷止步 │福茂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六 │我的野蠻女友、│三0 │I BELIEVE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 │范逸臣等 │ │ │公司 │
├──┼───────┼─────┼─────────┼────────┤
│七 │侯湘婷等 │一七一 │冷戰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八 │ENERGY等 │七0 │放手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九 │MVP情人等 │一0四 │怎樣為主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 │SHE美麗新世界 │四八 │愛呢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
│ │等 │ │ │有限公司 │
├──┼───────┼─────┼─────────┼────────┤
│十一│陳綺貞 吉他手│一一 │說真的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等 │ │ │公司 │
├──┼───────┼─────┼─────────┼────────┤
│十二│陳慧琳 │一八 │愛情來了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十三│王牌台語大王 │五 │愛到無命不知驚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合計:九百六十四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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