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95號
TCDV,106,補,1695,201709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5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