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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