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59號
NTDV,92,聲,159,200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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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祈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第一百零二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 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二十九萬元為擔 保品,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六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八十九 年度執全字第六○六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 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 第三一號)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前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五號 假扣押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三一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八十 九年度存字第六六八號提存書、國庫收款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收據等為 證,並經本院調取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五五號、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三一 號、八十九年執全字第六○六號、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六八號等卷核閱屬實,是 其聲請返還擔保品,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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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祈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