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78號
TCDV,106,補,1678,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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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臺中市立太平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呂陸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及第 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 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民
  國96年度第 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
  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
  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原
  告起訴時,並未檢附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從得知系爭土地106年1月當
  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檢附者為 105年度的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影本),請檢附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如已自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乘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面積17.9平方公尺,即為
  訴訟標的價額),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之規定
  ,自行計算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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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