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76號
TCDV,106,補,1676,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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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孫語宸
被   告 王嫣惠
      吳慶元
      申寶琪
      陳麗華
      李咏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8,000元(12,000元×109平
方公尺×1/6=2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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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