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 告 孫語宸
被 告 王嫣惠
吳慶元
申寶琪
陳麗華
李咏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8,000元(12,000元×109平
方公尺×1/6=2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