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73號
TCDV,106,補,1673,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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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張中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艷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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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