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王叡哲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56,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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