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楊麗琴
連清溝
連正忠
連小瑩
連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榮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7,30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