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66號
TCDV,106,補,1666,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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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楊麗琴
      連清溝
      連正忠
      連小瑩
      連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榮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7,30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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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