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陳菁徽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廷、廖庭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