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孫語宸
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河渠或溝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預估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如附圖A紅色部分」之面
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原告預估若獲得勝訴判決,得使用系爭大雅區十三寮段12
0-27地號「如附圖A紅色部分」之土地,則原告因此取得系
爭大雅區十三寮段120-35、120-21地號土地之建築執照,原
告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為若干?本件原告如無法預估,原告
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
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