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河渠或溝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51號
TCDV,106,補,165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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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孫語宸
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河渠或溝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預估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如附圖A紅色部分」之面
  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原告預估若獲得勝訴判決,得使用系爭大雅區十三寮段12
  0-27地號「如附圖A紅色部分」之土地,則原告因此取得系
  爭大雅區十三寮段120-35、120-21地號土地之建築執照,原
  告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為若干?本件原告如無法預估,原告
  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
  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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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