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48號
TCDV,106,補,164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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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閻嘉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雪霞等(即楊子昌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
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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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