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2年度,52號
NTDM,92,交聲,52,200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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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五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振棟
  代 理 人 湯金花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
投監理站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投監五字第裁65-Z00000000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通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聚上公司) 係車牌270-GF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所有人,竟允許欠缺駕駛資格之人而駕 駛大型車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 處罰鍰新台幣(下同)陸萬元,併吊扣號牌三個云云。二、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聚上公司異議意旨略以:該公司僱用司機李政慶駕駛270- GF營業曳引車,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上工時司機李政慶私自將該車交由駕照被 吊扣中的陳明德駕駛該車,在國道三號南下一二二點三公里處被警查獲,該公司 並未僱用陳明德,陳明德無照駕車實非該公司所能監督範圍之內,本件違規純屬 司機李政慶個人行為,處以汽車所有人受連帶處分罰款有失公允,為此狀請撤銷 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 駕駛人各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 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 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四、經查:
(一)異議人聚上公司係車牌270-GF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之所有人, 陳明德其駕照被吊扣(吊扣期間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卻駕駛上開車輛,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十時十分行經國道三號南下一二二 點三公里處被警查獲,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 款規定,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隊後龍分隊員警予以舉發;警方 並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違反相同規定,嗣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 所南投監理站所並裁處異議人六萬元罰鍰,且吊扣號牌三個等情,有交通部公 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投監五字第裁65-Z00 000000裁決書與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二)證人陳明德於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訊問時證稱:「(問:為何駕駛二七○



-GF號曳引車被罰?)我朋友李政慶他人身體不好,他打電話給我,叫我開 回去給車主。::(問:知道車不是李政慶的?)對。::(問:跟異議人有 無僱傭關係?)沒有。」等語。證人李政慶亦證稱:(問:被警查獲當天為何 是陳明德在開?)那天我人不舒服,吃了感冒藥,想睡覺,我到湖口時,我真 的很不舒服,我打電話給陳明德,請他幫我代跑那趟車。::(問:你請陳明 德替你開車之前有無向異議人報告?)沒有。(問:異議人有無規定二七○- GF號曳引車要自己開?)有。……(問:提示異議狀所附僱傭契約契約書是 否你簽訂的?【告以要旨】)是我簽的。(問:提示異議狀所附切結書是否你 簽的?)沒錯。」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又陳明德之 駕照已被吊扣,亦有上開汽車駕照基本資料一份附卷可憑。準此而論,異議人 聚上公司既已僱用具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之李政慶駕駛車牌二七0-GF號 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依社會通常觀念,自無甘冒違規受罰之風險,再 允許駕駛執照被吊扣且無僱傭關係之陳明德駕駛該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 之道理;況異議人事先已讓李政慶簽立切結書以為預先防範。因此,異議人顯 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對於李政慶自行允許駕駛執照被吊扣 之陳明德駕駛該營業貨運曳引車(聯結車)之行為,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 免發生本件違規,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免責規定 之適用,自應不罰。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 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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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