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伯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旭海興業有限公司
、張君豪及張俊忠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4,280元,應
繳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附證物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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