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444號
NTDM,91,易,444,200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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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三號、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二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0號)及移
第二九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丙○○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間,邀集乙○○葉郁文周璟汶、 郭純智、陳福田及甲○○等人成立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同年三月二日完成 設立登記,並以乙○○為公司負責人,然丙○○本人則為負責實際業務執行,掌 握公司之所有業務,二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丙○○竟與乙○○基於概括之犯 意聯絡,明知自八十三年三月間起成立公司後,即未實際從事登記事項之經營, 反趁該公司股東均未注意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將該公司之股東 出資計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及於八十三年七月五日以捷尚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名義向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貸得之五百萬元信用貸款,予以侵占入己, 因認被告均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嫌。二、公訴人認定前揭犯罪事實無非以:
㈠被告丙○○乙○○所涉上開事實,業據告發人即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 ○○於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紀錄、臺灣省政府 建設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八八建三寅字第三四六三四一號函及捷尚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立卡、股東名冊影本、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影本、捷尚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之貸款存款及放款明細影本各一份等附卷足憑。 且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登記後六月內均未有實際營業之情形,而遭主管 機關命令解散等情,亦有臺灣省建設廳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八十四建三管字第一六 九六九六號函、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八六建三管字第四0一0七七號函、經濟部 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經(八五)商八五九二六六八二號函影本各一份附卷足稽, 足認被告丙○○自成立公司後,皆未有實際營業之事實,故其辯稱:當時捷尚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捷克ZSP之臺灣代理商,準備用以承攬捷運板橋至南港線之 機電系統,錢均用以為稅金繳付、外籍人員來臺費用及周轉金,並未侵占云云, 皆與事實不符。又參以被告丙○○邀集股東成立上開公司後,並無營業事實,惟 於短期內所有公司資產及貸得之五百萬元均不知去向,且無法交待用處,上開公 司資產均遭被告丙○○個人侵吞挪用之事實已臻明確。 ㈡被告乙○○雖再三辯稱:非實際負責人云云,惟除上開信用貸款之申請,係其與 被告丙○○共同前往辦理外,且公司資產負債其相關文件核發,皆須以其之名義 為之始可,其任職公職多年且多與工程事項有關,又焉可能不知該公司並未實際 營業?是就前開犯行,其與被告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至為明顯等情



,為其論斷依據。
三、訊之被告丙○○乙○○均堅詞否認有前開犯罪事實,丙○○辯稱:捷尚公司資 本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由周璟汶出資三百萬元、陳福田出資一百 萬元外,乙○○葉郁文、郭純智、甲○○均未實際出資,周璟汶、陳福田出資 部分伊於事後,亦均退還,該公司之所有資金均由伊出資,其何來侵占。且捷尚 公司係捷克ZeleznicniStavitelstviPraha(以下簡稱ZSP公司)公司之臺 灣代理商,準備用以承攬捷運板橋至南港線之機電系統,錢均用以為稅金繳付、 外籍人員來臺費用及周轉金,並未侵占云云;被告乙○○辯稱:公司業務均係丙 ○○負責,伊未領用公司分文財物,以侵占罪名起訴,深感不服。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 例參照)。經查:
㈠被告丙○○於八十三年三月間,邀集乙○○葉郁文周璟汶、郭純智、陳福田 (以其妻陳李雪名義加入股東)等人共同發起設立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捷尚公司,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街三號),並商得乙○○之同意,由乙○○ 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丙○○,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 (下同)二千五百萬元,捷尚公司並於八十三年三月四日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以 建三字第一二四四一五號核准公司設立登記在案等情,有卷附之臺灣省政府建設 廳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八七建三管字第四七五二九0號函所附之公司章程、設立登 記申請書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可稽。
㈡又依捷尚公司成立時,股東陳福田以其太太陳李雪名義出資一百萬、周璟汶出資 三百萬,葉郁文未依約定出資,中途退出,郭純智負責爭取代理權,亦未出資等 ,事後被告並已退還周璟汶之全部出資,陳福田之部分出資等情,業據陳福田葉郁文周璟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 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調查時,分別證述:「我(陳福田)投資一百萬元給丙○ ○用匯款之方式,至於該公司名稱、經營情形都不清楚,...我用我太太名義 投資,投資情形太太也不清楚,對公司有關開會或經營情形也未參與,只單純投 資金錢而已」、「我認為我只是股東,公司經營的事情都由被告去處理就好,我 不想管。後來我說需要錢,被告有先還我四十萬元」、「我(葉郁文)只是出名 ,實際事務均由我弟弟國(葉國樑)處理」、「...郭純智負責拿代理權無償 入股,...我(周璟汶)連同費用共出資三百萬元...葉(郁文)當時他說 要出現金及土地,但事後食言了。他有拿塊地但此地是不能用的地。蕭事後歸還 我三百萬元」等語屬實。捷尚公司成立之初主要之資金均由被告丙○○出資,且 公司之營運亦均由丙○○為之,俟至被告丙○○陳福田周璟汶出資後,捷尚 公司,顯已成為實質上之一人公司,則該公司名下所有之財產無異為被告所有, 從而被告將捷尚公司公司名下所有財產做任何之處分,已難謂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
㈢又捷尚公司公司成立之目的在於與捷克ZSP公司合作承攬台北市捷運局捷運工



程之機電工程部分,其中捷尚公司需負責財務(收款、付款)及採購,ZSP公 司負責施工,有電力供應工程合約書、公證書等附卷可參。而捷尚公司成立後, 已依合約陸續支付ZSP公司相關預付費用、ZSP相關人員食宿費用約二千八 百四十一萬五千一百一十元(含新台幣0000000元,美金八一二七二二元 )及繳付土地銀行貸款五十三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原元,業據被告丙○○提出相關 收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三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捷尚 公司台灣土地銀行之繳款記錄等附卷可參,且其中周璟汶出資之三百萬元,經丙 ○○購買旅行支票,並由周璟汶陪同被告丙○○交付ZSP在台代表,ZSP公 司並開簽收單予被告丙○○收執,亦經證人周璟汶於前開案件調查時證述屬實, 則被告丙○○辯稱將公司之出資用以支付ZSP公司相關費用,已堪採信。是以 ,捷尚公司與ZSP公司既有合作之事實,且捷尚公司復已支付相關費用,捷尚 公司雖因無因營業額,而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等情,亦不能據此推論被告公司資 金全遭侵吞。
㈣被告乙○○僅擔任掛名之董事長,就資金之運用,均由丙○○為之,業據其本院 調查時供述明確,並經丙○○證述屬實,且卷內亦無任何事證足認被告楊換文曾 持有該公司之任何之資金,並將之侵吞入己之事實,公訴意旨以其擔任公司董事 長,陪同辦理貸款,並以資金流向不明,推認被告侵吞公司資金,亦無憑據。 ㈤綜上所述,本件捷尚公司之目的在與ZSP公司合作承攬捷運機電工程,成立時 雖有股東葉郁文、郭純智、周璟汶、陳福田(以其妻陳李雪名義參與)、甲○○ 等人,惟實際出資者僅有周璟汶、陳福田,而事後被告丙○○亦返還出資,捷尚 公司已成為實質一人公司,是該公司資金客觀上確為被告所有,被告縱有擅自使 用之行為,其主觀上無圖得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無侵占之犯行,核與 業務侵占罪之要件,自屬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二號另以:被告丙○○明知捷 尚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並未在臺北市○○○路○段一0八號五樓召開 股東會議,議決擬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貸五百萬元之事,其為向臺灣土地銀行中壢 分行(下稱土銀中壢分行)申請辦理信用貸款五百萬元之用,竟基於行使偽造文 書之犯意,於八十三年五、六月間某日,指示捷尚公司內某不知情業已成年之職 員,以甲○○為記錄之名義製作以偽造於上開時、地由甲○○擔任記錄,共同議 決授權董事長乙○○向土銀中壢分行申貸周轉金五百萬元之會議紀錄)一紙,並 偽造「甲○○」之署押後,盜蓋甲○○之印文於該會議紀錄上紀錄欄「甲○○」 署押下,由丙○○提出於土銀中壢分行,足以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另涉有 偽造文書、侵占罪嫌,與本件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係而請求併案審理 ,惟因公訴人起訴被告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與併案部分顯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無從併辦,應退由公訴人另為偵辦,併此敍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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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