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926號
TNEV,92,南簡,926,2003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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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九二六號
  原   告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柒拾
   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零肆元貳角,折合新
   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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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