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九二六號
原 告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柒拾
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零肆元貳角,折合新
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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