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亮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能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叁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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