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806號
TNEV,92,南簡,806,2003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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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八О六號
  原   告 黃召葉即永春貨運行
右原告與被告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真正之住居所
,並檢送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其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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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