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22號
TCDV,106,補,162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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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鄭俊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李修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092.12元【計
 算式:40,700×2 ×3.3058+120,000 =389,092.12,訴之聲
 明第2 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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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