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568號
TNEV,92,南簡,568,20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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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黃國珍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為訴外人李謝大舜之繼承人,訴外人李芳榮邀同李謝 大舜及李芳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三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七個月,借款人應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 償,借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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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