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17號
TCDV,106,補,1617,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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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秋發即萬燊
  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5元,應繳裁
   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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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