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七六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清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亮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七六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
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森豐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叁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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