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林子珊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
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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