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02號
TCDV,106,補,1602,201709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林子珊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
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