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三О號
原 告 詠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洲
訴訟代理人 陳丁讚
被 告 帛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虹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陳慈鳳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二、陳述:
(一)緣被告帛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帛締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七、八 月間,因其配合廠商所製造之紗無法達到品質,全部貨品都無法使用,致委託 訴外人統麒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統麒公司)訂作之布料品質不良,未能完成 ,無法出櫃至法國,但又礙於結關日快到,有時間上之急迫性,遂由統麒公司 介紹,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委託原告先試三碼緯紗沒問題,又試一疋亦可接受, 被告乃委請原告大量製作合成紗,原告均如期出貨予被告,貨款總計新台幣( 下同)二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五元。
(二)嗣被告公司將原告製作之合成紗交由統麒公司織造,製成胚布,並交由訴外人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豐公司)染整,詎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被告公司告知原告,稱染出之布有問題,通知原告至東豐公司會商,被告公司 認原告製作之合成紗品質有瑕疵,惟原告製造之合成紗是由人造棉及特多龍( polyester聚酯纖維)在五至八公分的範圍內,以電腦亂數隨意組合,每跑二 百八十八次再重複一次循環,所製造之紗稱為花式紗,因是以電腦操作關係, 在人造棉部分會產生重複現象,此為機械本身之限制,非原告製造之紗品質有 瑕疵,被告公司無法接受,因被告公司急於出貨,雙方遂約定,該批貨物先行 出貨,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法國客戶有客訴,則由原告負全責,若無客訴 ,則由被告公司照付紗款。
(三)期間原告公司數次詢問被告有無法國客戶客訴之文件,被告並未提出,至付款 日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數貨款,被告始口頭稱有客訴,惟始終未能提出法 國客戶客訴之具體內容或相關文件,依約被告自應付清紗款。
三、證據:提出出貨單九紙、統一發票二紙、採購單二份、客訴處理紀錄單、存證信 函各一份為證,並請求調取被告提出客訴傳真函傳真電話(0六)000000 0、0000000之通聯紀錄。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一)本件被告係經由訴外人統麒公司介紹,向原告購買原料紗計一0五四公斤,由 統麒公司織成胚布,再交由訴外人東豐公司染整,嗣該批胚布於染整後獲知因 原告所提供之原料紗異常,造成布面瑕疵極為嚴重,當時被告因系爭貨品需與 其他貨物併櫃出口,乃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約同原告公司之訴訟代理人陳丁 讚及統麒公司之負責人張力權,前往東豐公司檢視該等布料,確認瑕疵緣由於 原告公司之原料紗所致,時以出口報關時間緊促,原告亦希企減少損失,乃協 議「雙方同意由帛締先出口,保留貨款到二00二年十一月底照付紗款」之結 論。
(二)嗣被告確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下旬接獲法國客戶對該批布料提出質疑,並告知 原告,且迄今尚未能與該法國客戶達成解決之共識,從而,本件原告不僅尚不 得向被告請求紗款,更應待被告賠償客戶達成協議後,再就被告因之所受損失 ,包括已支出之織布、染整及裝運費用並利潤負賠償之責任。三、證據:提出成品檢驗表一份、客訴傳真函原文與中譯本各二紙為證,並請求傳訊 證人即統麒公司經理張力權、東豐公司廠長許延亘,及請求將系爭紡織品送請財 團法人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鑑定是否有瑕疵,及瑕疵成因為何。 理 由
一、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九十八 條定有明文,而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 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 ,且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外,均以當事人立 約當時之真意為準(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一0五三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 三0三號判例參照),又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 律行為之和諧性,解釋契約尤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 之,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 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參 照),再解釋契約,應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暨交易上之習慣,依誠信 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 字第五一七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帛締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委請原告大量製作合成紗,原告均 如期出貨予被告,貨款總計二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五元,詎同年月十四日被告公 司告知原告,稱染出之布有問題,通知原告至東豐公司會商,被告公司認原告製 作之合成紗品質有瑕疵,惟原告所製造之花式紗,係因以電腦操作關係,無可避 免在人造棉部分會產生重複現象,此為機械本身之限制,非原告製造之紗品質有 瑕疵,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由被告先行出貨,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法國客
戶有客訴,則由原告負全責,若無客訴,則由被告公司照付紗款,迨期間屆至, 被告僅口頭稱有客訴,惟始終未能提出法國客戶客訴之具體內容或相關文件,依 約被告自應付清紗款等語。被告則以其向原告購買原料紗計一0五四公斤,由統 麒公司織成胚布,再交由訴外人東豐公司染整,嗣因原告提供之原料紗異常,造 成布面瑕疵極為嚴重,雙方乃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往東豐公司檢視該等布料 ,確認瑕疵緣由於原告公司之原料紗所致,乃協議「雙方同意由帛締先出口,保 留貨款到二00二年十一月底照付紗款」之結論,嗣被告確實於同年十一月下旬 接獲法國客戶對該批布料提出質疑,並告知原告,且迄今尚未能與該法國客戶達 成解決之共識,從而,本件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紗款等語置辯。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委請原告大量製作合成紗,原告均如期出貨予被 告,貨款總計二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五元,嗣因被告主張原告提供之紗品質有瑕 疵,雙方遂約定,由被告先行出貨,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法國客戶有客訴, 則由原告負全責,若無客訴,則由被告公司照付紗款,俟屆期被告履催未付貨款 等情,業據提出出貨單九紙、統一發票二紙、採購單二份、客訴處理紀錄單、存 證信函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四、雖被告仍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固規定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陳述,惟關於法規之適用,當事人並無陳述之義務,故此處所謂法律 上之陳述,非指關於法規之適用而言;而係指就該訴訟事件之權利義務即法律 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非經當事人陳述,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而言。 至於與事件有關之法規之解釋及如何適用之陳述,不過供法院參考而已。法院 為法律上之判斷時,不受該陳述之拘束,而應依職權為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0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起訴雖主張本件訴訟應適 用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之承攬關係,惟法院不受原告陳述誤引法律條文之 限制,仍應依原告陳述之事實為法律之適用,而依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向其訂 購合成紗,原告製造後出貨予被告,並非為被告完成一定之工作,雙方間之法 律關係應屬買賣,被告亦主張係由訴外人統麒公司介紹,向原告購買原料紗等 情屬實,是雙方間所成立者,應屬買賣契約,而非承攬契約,核先敘明。(二)而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 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 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亦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若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買受人亦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 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如本件買賣標的確實有 瑕疵,被告固得依法主張上開瑕疵擔保請求權。(三)然原告主張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被告公司告知原告,稱染出之布有問題,通知 原告至東豐公司會商,被告公司認原告製作之合成紗品質有瑕疵,惟因報關在 即,急於出貨,為希企減少損失,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先行出貨,若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底,法國客戶有客訴,則由原告負全責,若無客訴,則由被告公司 照付紗款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客訴處理紀錄單上明確記載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會同統麒張老闆、原告陳老闆及東豐人員再會驗後,布面仍無法接受,現雙方 同意「由帛締先出,保留貨款到十一月底二00二,如客戶有各種claim ,則由詠為負全責,如無claim,則帛締於二00二年十一月底照付紗款 」等字句可證,證人即統麒公司經理張力權亦證稱當時兩造有達成協議,由被 告先出貨,給三個月期限,看客戶有何反應等語屬實,被告對此亦不否認,堪 信為真實,兩造既因系爭合成紗是否有瑕疵尚有爭執,被告又急於出貨,而一 旦報關出口,原告製造之紗將無可供鑑定是否有瑕疵之用,對於將來本件買賣 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關係將更形複雜,致有雙方「由帛締先出,保留貨款到十一 月底二00二,如客戶有各種claim,則由詠為負全責,如無claim ,則帛締於二00二年十一月底照付紗款」之協議,則依雙方協議當時客觀存 在被告急於出貨,因兩造對原告製造之合成紗品質是否有瑕疵,主觀認知上有 爭議,無瑕確定原告瑕疵擔保責任之事實,被告亦自承當時出口報關時間緊促 ,原告亦希企減少損失,而與原告成立上開協議,以法國客戶於九十一年十一 月底是否有客訴,作為付款條件之目的,並其所謂被告「照付紗款」是指,於 無客訴情形下,將給付全部之貨款等語,復參酌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有 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 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 亦同,原告因已將原告所製造之紗織造、染整而無法返還,其解除權已喪失之 情形下,揆之前揭說明,解釋上,應認雙方將渠等就本件買賣契約,上開法律 規定上原告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及被告之給付價款之義務等相關爭議之舉 證責任與權利義務,以兩造合約予以變更,將系爭標的之合成紗是否有瑕疵之 認定,即原告瑕疵擔保責任及被告價金給付之義務之成就,全然係以於九十一 年十一月底前,法國客戶有無客訴為條件,即以客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有客 訴,則原告應負無條件之瑕疵擔保責任,若於期間屆至而無客訴,則原告不得 對原告再主張上開任何瑕疵擔保請求權,應依約全額給付貨款。(四)雖被告又抗辯原告於當時已承認所製造之紗品質確有瑕疵等情,惟此已為原告 否認,而被告所舉之證人即東豐公司廠長許延亘則證稱當時被告公司會同原告 公司及統麒公司共同檢視布料,被告公司認為是原告所製造之紗品質有問題, 原告認不規則花紋不嚴重可以出貨,至於有無承認紗有問題伊不清楚等語,及 證人即統麒公司經理張力權亦證稱,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兩造會同抽驗,發現 花紋與試驗的花紋差異甚大,但當時雙方有達成協議,先出貨,給三個月期限 ,看客戶有何反應等語屬實,均只能認定兩造當時對系爭合成紗是否有瑕疵爭 議甚大,致有上開協議,並不能證明原告於當時已自承所製造之紗品質有瑕疵 ,況若原告當時已自承系爭合成紗品質有瑕疵,則原告之瑕疵擔保責任已確定 ,被告亦殊無可能與原告另訂協議,同意以其客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是否有 客訴,作為原告應否負瑕疵擔保責任條件之理。(五)從而,本件原告是否得對被告行使價金給付請求權,即被告得否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之同時履行抗辯,端視九十一年十一月底,被告之法國客戶端是否有客 訴存在為要件。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既已依約給付買賣標的物,被
告並同意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有無客訴,作為其是否給付買賣價金之條件,則 被告主張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下旬法國客戶有客訴,並拒絕付款之抗辯,自應就 此有利於己,且積極存在之抗辯事實,負舉證之責。(六)雖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提出法國客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同年二十 八日之客訴傳真函及其中譯本各二紙為證,辯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前,確有 客戶之客訴存在等語,然原告已否認上開客訴傳真函之真正,該客訴傳真函既 為私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被告仍應先舉證證其真正。(七)查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曾詢問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前有無出示上開客訴傳真函或對原告告以客訴內容之事實 ,被告訴訟代理人同意於下次庭期時協同被告之承辦人員到庭說明如何告知原 告客訴之事實,然屆時被告並未能舉出相關證人證明上開客訴之事實,迨九十 二年六月六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訴訟代理人仍然陳稱對被告當時有無 出示上開客訴傳真函予原告之事實無法確認,而客訴存在與否,係被告拒絕付 款之重要條件,若法國客戶確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同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分別傳真客訴函予被告,則被告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原告催討貨款時, 殊無未予提出之理,而其有無提出上開客訴傳真函,為極為明確之事實問題, 被告豈有迄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均無法確認究竟有無提出客訴傳真函予 原告之事實之理,其仍陳稱無法確認云云,實見其迴避之情,則原告主張被告 於其起訴前未曾見過被告提出之上開客訴傳真函等語,應非子虛,且觀被告提 出之二紙客訴傳真函,並無任何人署名於其上,與一般人出具文件,均會於其 後署名以示負責,並藉以判斷該文件是否確實出自某人之習慣不符,相對於被 告其後於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所提出相同客戶於九十二 年四月八日之傳真函,其左下方則有署名之情形明顯不同,從而被告提出之二 紙客訴傳真函是否真正,實有可疑,況本院依被告所提出系爭客訴傳真函之傳 真電話號碼(0六)0000000、0000000,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調取上開二支電話之通聯紀錄,亦因來話端屬國際電話,其發話紀錄非屬 該公司營運處管理,無法搜尋取得來話通聯紀錄等情,有該公司台南營運處服 務中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南服三字第九二00六00二四八號查詢電話資 料函復單在卷可稽,均無法證明上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八 日之法國客戶客訴傳真函為真正,則單憑被告提出之客訴傳真函,自不能證明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前確實有客訴存在之事實,此外,被告仍未能舉出其他證 據證明法國客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確實有向其提出客訴之事實存在,則其所 辯即不足採。
(八)雖原告自承九十一年十一月底伊向被告催款時,被告曾口頭告知有客訴之事實 ,惟其亦抗辯被告始終未能提出客訴之具體內容或相關文件等語,並否認客訴 之真正,且上開原告自承被告有口頭告知有客訴之事實,與被告在審判外之陳 述無異,被告仍應就客訴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難認原告上開自承之事實係 就上開客訴存在之事實為自認,自不足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五、綜上所述,兩造對系爭合成紗品質是否有瑕疵發生爭議,雙方並協議,由被告先 行報關出口,並保留貨款到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如客戶有各種客訴(claim
),則由原告負全責,如無客訴(claim),則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照 付紗款,解釋上,應認雙方將渠等就本件買賣契約,上開法律規定上原告所應負 之瑕疵擔保責任,及被告之給付價款之義務等相關爭議之舉證責任與權利義務, 以兩造合約予以變更,將系爭標的之合成紗是否有瑕疵之認定,即原告瑕疵擔保 責任及被告價金給付之義務之成就,全然係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前,法國客戶 有無客訴為條件,即以客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有客訴,則原告應負無條件之瑕 疵擔保責任,若於期間屆至而無客訴,則原告不得對原告再主張上開任何瑕疵擔 保請求權,應依約全額給付貨款。而原告給付買賣標的物在先,被告若抗辯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底有客訴拒絕付款,對此有利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而被告提 出之二紙客訴傳真函為私文書,依法應由被告先證其真正,茲被告既未能舉證證 明上開客訴傳真函為真正,則其抗辯即不足採,從而,原告依兩造之買賣契約, 請求被告應給付貨款二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理由,應 予准許。
六、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
七、另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關於系爭合成紗是否確實有瑕疵之主張及其攻擊 防禦方法,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本院自無庸逐一論述,且被告請求將系爭合成 紗送請財團法人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鑑定是否有瑕疵,及瑕疵成因為何,因 對判決並無影響,亦無再送請上開機關鑑定之必要,附此說明。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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