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周威戎
被 告 方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9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