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00號
TCDV,106,補,1600,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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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周威戎
被   告 方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9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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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