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鍾穩富
訴訟代理人 蕭錦鍾律師
易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媛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