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95號
TCDV,106,補,1595,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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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鍾穩富
訴訟代理人 蕭錦鍾律師
      易帥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媛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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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