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78號
TCDV,106,補,1578,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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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盧政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婷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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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