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 告 盧政庸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凱婷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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