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868號
TPBA,91,訴,868,2003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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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判
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 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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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