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以「變壓器改良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 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二三○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 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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