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66號
TCDV,106,補,1566,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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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陽建福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澤台灣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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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