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2465號
TPBA,91,訴,2465,200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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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五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Molex Incorporated)
  代 表 人 路易士.A.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二日以「散熱裝置」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 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專利法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以(九○)智專三 (二)○二○二二字第○九○八九○○○一○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 ,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九十年七月二日經(九○)訴 字第○九○○六三一四六一○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被告重為審查。 案經被告重為審查,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智專三(二)○四○二 四字第○九○八九○○二三三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仍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請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 二年六月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 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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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