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57號
TCDV,106,補,1557,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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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林盈甄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林耀章
      林大猷
      林耀堂
      李碧珠
      林啟勛
      林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系爭86、86-1、86-2、86-3、86-4、86-5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1
平方公尺、236平方公尺、245平方公尺、42平方公尺、143 平方
公尺、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 元,
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72,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萬1499元(
(11+236+245+42+143+66)×2/72×18000元=371499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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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