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2369號
TPBA,91,訴,2369,200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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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九號
  原   告 龍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意馬國際消費服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英屬維京群島商意馬國際消費服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以「EN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背心、毛衣、襯衫等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為審定第九六一五六一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審定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 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台異字第九○一三八七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 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 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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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意馬國際消費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