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1868號
TPBA,91,訴,1868,200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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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
  原   告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陳忠儀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八日以「園藝花式噴水頭改良結構」向被告 (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 ,發給新型第一一四一六四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 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審查,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九○)智專三(一)05017字第○九○八九○ ○一九二三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 命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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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