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1685號
TPBA,91,訴,1685,2003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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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原   告 一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鏡片切削機之工作座機構」向 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原告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以( 九○)智專三(三)○五○一八字第○九○八九○○二一四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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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